職工福利委員會相關法令規定及申報實務整理(中)


2024-03-20

關鍵字: "職工福利委員會""機關團體""福委會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你應該有聽過公司福委會對吧,比如說你曾經待過的公司,可能就有成立福委會,全名叫做「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有關職工福利事項,例如生日禮金、結婚禮金、進修補助等等,除了職工福利委員會本身的規定外,其與營利事業間的關係為何,實務上常見的申報注意事項在哪裡,本文茲以職工福利委員會為例,為各位整理相關的規定。【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中、下等共三篇】

四、職工福利委員會關係法規範-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

    接下來我們回到稅法的規定,對於職工福利委員會而言,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四項「機關團體」的定義,次參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13款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簡言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符合標準者,即免課徵所得稅;該標準即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為各位整理該免稅標準的三大重點

1.免納所得稅九款規定

    在免稅標準第2條當中,有明列九款規定,如符合者,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外,其餘均免納所得稅,其中最重要、實務上也最常使用的,是第八款的規定,以下特別將他列出來說明之

八、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這邊提到幾個很重要的概念,包括支出比(即支出達收入的60%)、以及如未達支出比時的例外免稅條件,所以你看懂了嗎,是一個一個層次判斷下來,先判斷支出比、不符合再判斷結餘款、不符合再編列使用計畫

    補充說明者係,「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原則上應課稅,但例外符合免稅標準第3條規定者,不在此限,即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提請注意之

2.規模較大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在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的「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實務上如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目前稽徵實務會先輔導機關團體補辦,經輔導後補辦者,視為仍符合規定

    在財政部解釋令當中,亦有進一步說明所稱「財產總額」,係指財(社)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所稱「收入總額」,係指該等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合計數

    補充說明者係,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准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意即仍應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報告,始得適用

3.編列及變更使用計畫都要報主管機關

    實務上可能會碰到的問題是,當不符合支出比及結餘款50萬元的條件,進而以編列使用計畫替代之,往後遇有使用計畫與原編列報主管機關同意的內容有變更時(包括項目、金額或期間變更),依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仍至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四年為限,如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將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現行稽徵實務採先行輔導限期補辦,其於輔導前已申請或經輔導後申請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免視為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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