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電費單上的重要注意事項-以營利事業的角度出發(下)


2024-03-26

關鍵字: "台電電費單""水電瓦斯費""電費單注意事項"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創業開公司的你,面臨公司每天開門就是不斷地燒錢,如果你是承租辦公室創業的老闆,你一定會知道,每二個月就會收到台電公司寄來的電費帳單(或電子帳單),在你的印象當中,似乎只知道台電有分非夏季電價跟夏季電價、公司支付的電費似乎可以拿來抵稅等等,但如果我們認真的去看這份電費帳單,就會有更進一步的了解,或許,有些資訊你根本遺漏了,或是問題沒有解決,本文由作者就審視台電電費單後,得出的一些結論,以營利事業的角度出發,說明應該注意的資訊與重要事項,以供各位參酌使用。【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等共二篇】

二、實際統計台電公司電費單後的結論

    曾經有營利事業提出疑問,他認為如果這個地址登記公司行號,那麼台電的電價就會「當然改為營業用電」,為了得到這個問題的答案,我進一步利用一些樣本,統整出以下的結論,或許會對你有所幫助

1.辦理營業登記≠改為營業用電價(註1)

    或許大家都會有一個誤解,如果我在這個地址登記公司行號,那麼我的電費帳單會不會直接變成營業用電價,直接影響我要繳納的電費;針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NO;也就是說,並不會因為辦理營業登記,直接影響到電價種類

 

2.變更用戶資訊為營利事業≠改為營業用電價(註1)

    解決了第一個問題,那麼我們反過來看,如果今天我主動去台電公司變更用戶抬頭為營利事業,這個時候會不會當然等於營業用電價呢,答案也是,NO

 

3.表燈營業用及非營業用電價的臨界點經常度數

    大家都知道,在用電度數較少的時候,原則上非營業用電價會比較便宜;反之營業用電價會比較便宜,主要的原因是因為級距的關係;那如果你對兩者沒有概念,也不知道該怎麼計算電費的前提下,但又想了解,到底我的用電度數到哪裡的時候,改為營業用電價會反而比較便宜,這個臨界點在哪裡

    經過簡單的計算,大致上可以得出粗淺的答案,雖不精確,但或許可讓營利事業有一些概念,如以夏季電費為例(即每年的六月至九月),臨界點用電度數在1,231度、非夏季電費臨界點用電度數在1,129度(註2)

 

4.用戶資訊有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這邊要探討二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台電公司電費單上,用戶資訊欄有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對於營利事業而言最直接的影響是什麼,我們從營業稅能否申報扣抵、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能否列帳水電瓦斯費的角度來看,如下附表三

 

附表三、台電水電費申報及列帳規定

比較項目

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抵稅效益

5%

20%

申報列帳

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電錶未過戶之水電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者,應予認定(一)電費為電力公司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法源依據

財政部106/01/12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2條

其他影響

  1. 實務上常見出租人(房東)不允許承租營利事業向台電公司申請變更用戶抬頭及統一編號資訊,以利申報扣抵營業稅,這個時候可思考的是,既然尚未變更抬頭,則台電開立的電子發票應該由誰來兌獎,始為妥適
  2. 反過來說,針對出租人房東不願讓承租營利事業更改用戶抬頭的問題,得採「變更統一編號」的方式解決

最後第二件事情,就是要解決,當出租人房東不願意讓承租營利事業向台電申請更改用戶抬頭及增列統一編號時,該如何確保權益,此時可採向台電公司申請「變更統一編號」,整理如下附表四

 

附表四、變更用電戶名與變更統一編號之比較

比較項目

變更用電戶名

變更統一編號

申請網頁

連結詳下方

連結詳下方

變更後帳單

用戶名載明營利事業名稱、用戶資訊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用戶名仍為房東、用戶資訊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房東同意

X,但房東有六個月異議權

X

其他說明

 

台電會詢問申請人變更原因(例如房東不同意變更用戶名)

◎變更用電戶名的申請頁面

(https://service.taipower.com.tw/wapp/newnas/nawp2j1Rwd.aspx?r=896386075)

變更統一編號的申請頁面

(https://service.taipower.com.tw/wapp/newnas/nawp051Rwd.aspx?r=2112603917)

三、小結

    本主題我們以「台電公司電費帳單」為例,為各位從不同角度及資訊審視,針對實務上營利事業可能碰到的問題或疑問,如何確保其抵稅權益等等面向,透過簡單的文字與表格跟各位分享,希望透過這樣,能讓各位營利事業,未來更細節地的審視電費帳單相關資訊,確保用戶權益

 

(註1).參台電公司的營業規章 第四章 電費之計收 第23條「凡用戶有營業行為者,不論其有無營業牌照或任何組織方式,其經營處所之用電,應按營業用電價計費」

(註2).本計算結果是採台電公司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4050號函核定自112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版本,其中第三章 表燈(住商)電價 (一)非時間電價 1.住宅用 3.營業用計算而得出,並假設實際用電度數介於1,000~1,400度間(每期),實際上如有跨夏季及非夏季電價者,當以天數比例計算,自無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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