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的課稅規定(上)
2024-04-01
關鍵字: "自動販賣機""夾娃娃機""選物販賣機"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前幾年開始,各地區開始流行夾娃娃機、或是選物販賣機,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這個時候場主或者機台主本身,將面臨什麼樣的課稅問題呢,除了稅法的規定之外,是不是還涉及其他主管法規的規範,這是經營夾娃娃機或選物販賣機的老闆必須知道的事情,另外更大範圍的說,針對自動販賣機如何課稅、應否強制開立統一發票等等規定,財政部亦有發布解釋函令,本文擬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為主題,為各位介紹相關的課稅規定。【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等共二篇】
一、自動販賣機所涉及的法令規範
如果你是從事自動販賣機的店家或老闆,你必須要知道,與自動販賣機有關的法規範及資訊有哪些呢,以下幫你整理出來
1.財政部主管法規
(1).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二項
(2).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
(3).娛樂稅法
2.經濟部主管法規
(1).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例如第22條的非法營業罪)
(2).商品標示法
(3).主管機關解釋函令(以下列出有關聯的部分)
➊經濟部108年10月7日經商字第10800694520號函(△夾娃娃機檯主自行設定每局遊戲金額數值之說明)、➋經濟部108年4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06360號函(△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機台之認定)、➌經濟部107年10月31日經商字第10702057660號(△「電子遊戲機」與「選物販賣機」之區別)、➍經濟部商業司107年2月8日經商一字第10702208540號(△有關「OO歡樂城選物販賣機」商業名稱疑義)、➎經濟部商業司103年12月2日經商字第10300122070號函(△「選物販賣機」是否屬電子遊戲機認定疑義)、➏經濟部商業司101年6月27日經商三字第10102271390號書函(△抓娃娃機內之獎品適用商品標示法規範)、➐經濟部商業司94年4月22日經商字第09402045160號函(△「選物販賣機」贈送彩票應屬電子遊戲機)、➑經濟部89年6月2日經商字第89210019號函(△選物販賣機」販賣各種糖果、玩具、娃娃、禮品等,應分別依其販賣物登記)、➒經濟部商業司89年4月18日經商七字第89206907號函(△「娃娃機」屬電子遊戲機)
3.其他法規
(1).刑法(例如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法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
4.參考資料
(1).中華民國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http://www.gs04.url.tw/vm/index.asp)
(2).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特定事業-電子遊戲場業-評鑑公告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list&pk=13)
二、與自動販賣機有關之名詞定義
在進入正題之前,首先我們需要定義一些名詞,例如什麼叫電子遊戲機、什麼叫自動販賣機,前幾年流行所謂的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又是如何認定,區別這兩者的實益在於,是否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規範,我們先來看看以下的定義
1.電子遊戲機
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一項)
2.自動販賣機
指投入硬幣、紙幣、感應卡片或其他代替之支付工具後,自動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機器。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之「電子遊戲機」。(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三、)
由以上的定義,我們大概可以知道,如果非電子遊戲機的自動販賣機,則適用一般的規定,如經評鑑為電子遊戲機,則另外要注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違反者有處罰。至於坊間的夾娃娃機(或俗稱選物販賣機)是否為電子遊戲機,從經濟部的解釋函令中,大致上歸納出的重點如下
(1).原則上應個案認定,申請經濟部評鑑
➊.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涉及電子遊戲機定義內容,依規定應向本部申請評鑑分類,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
➋.未依規定申請評鑑即擺放營業,即有本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情事,應依本條例第22條處罰(即非法營業罪)
(2).例外明示非電子遊戲機,毋庸申請評鑑
➊.得評鑑為非電子遊戲機之參考標準(取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有關夾娃娃機之評鑑及查核事宜)
➊具有「保證取物」功能,該保證取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新台幣790元。機具須揭露「保證取物」、「保證取物金額」及「消費者累積已投入金額或次數」。「消費者累積已投入金額或次數」不得任意歸零;➋提供商品之市場價值,不得少於保證取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➌提供商品之內容必須明確,且其內容及價值不得有不確定性(例如:不得為紅包袋、骰子點數換商品、摸彩券、刮刮樂等);➍提供之商品不得為現金、有價證券、鑽石或金銀珠寶等;➎機具外觀正面標示「機具名稱」,且不得與經評鑑通過之夾娃娃機名稱相同;➏機台內部,無改裝或加裝障礙物、隔板、彈跳裝置等影響取物可能之設施;➐圖片介紹欄內載明「機具尺寸」;➑提供之商品不得為菸、酒、檳榔、毒品、成人用品、猥褻商品、活體生物或違禁物等商品;➒提供之商品須符合商品標示及商品檢驗規定;➓提供「製造(或進口)商」及「消費者申訴專線(含機具管理人及聯絡電話) 」等資訊)
➋.認定「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是否為「非屬於電子遊戲機」,並非僅取決於機臺是否具有保證取物功能之設定,而是必須「具體綜合考量」以該電子機臺營業之經營者,實際營運使用該電子機臺之情形為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78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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