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的課稅規定(下)


2024-04-01

關鍵字: "自動販賣機""夾娃娃機""選物販賣機"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前幾年開始,各地區開始流行夾娃娃機、或是選物販賣機,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這個時候場主或者機台主本身,將面臨什麼樣的課稅問題呢,除了稅法的規定之外,是不是還涉及其他主管法規的規範,這是經營夾娃娃機或選物販賣機的老闆必須知道的事情,另外更大範圍的說,針對自動販賣機如何課稅、應否強制開立統一發票等等規定,財政部亦有發布解釋函令,本文擬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為主題,為各位介紹相關的課稅規定。【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下等共二篇】

三、自動販賣機的相關課稅規定

    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就自動販賣機可能涉及的法規範、及實務上如何區分是否為電子遊戲機等(包括「評鑑參考標準」)進行說明,接下來我們回到主題,也就是實務上針對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將涉及哪些課稅規定,以下我們就從營業稅、各類扣繳及娛樂稅等角度分別說明

1.營業稅

(1).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自動販賣機的相關資訊

(參「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四、」的規定)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與銷售商品相同,仍應依我國營業稅法及稅籍登記規則的規定,在「開始營業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設立登記(變更亦同);差異在於,營業人應另行申報自動販賣機的相關資訊,填報「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

(2).營業稅課徵方式

(參「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五、」的規定)

    與一般營業人相同,依組織方式為公司或獨資合夥行號而有所不同,前者強制使用統一發票(目前稽徵實務做法)、後者如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得採查定課徵;差異在於,自動販賣機開立發票的方式,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二項規定,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例外如自動販賣機本身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財政部另有解釋函令規範(詳後實務現況說明)

 

2.各類扣繳

(1).營業場所的租金,原則提示例外推定

(參「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七、」的規定)

    自動販賣機擺放的場所,如係寄放他人處所方式營業,應提示雙方合約並敘明權利與義務;如係以支付場地使用費或補助費方式寄放,則視場地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與否,分別取具租金發票或申報扣繳憑單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未訂立書面契約且無法查明自動販賣機之實際經營者,推定該販賣機為放置地提供者或供電者所經營」

 

3.娛樂稅

(1).注意是否為娛樂稅的課稅範圍

    以夾娃娃機為例說明,常見符合「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者,則有娛樂稅的問題,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的稅籍登記;選物販賣機的部分,如果其功能與販賣機相同,例如主要目的為販賣報紙、飲料或扭蛋等,則屬於買賣行為,不須課徵娛樂稅

    反之具娛樂性質的選物販賣機,例如只要投足金額就有一定能夾到娃娃的新一代娃娃機(註:保證取物),還是要課徵娛樂稅

四、實務現況,自動販賣機的最新規定

    針對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原則上如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例外設有輔導期的規定,在輔導期屆至前,免依稅法規定處罰(參財政部110.10.22台財稅字第11004647344號令)

    以目前的時間點來看,只剩下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如該營業人的自動販賣機在110年底前取得者,輔導期間為六年,至116年底;換言之,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的部分,應已全數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核定小規模查定課徵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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