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507號判決告訴我們的事(中)


2024-04-04

關鍵字: "網路交易""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營業稅補稅加罰"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隨著網路交易越來越頻繁,除了大家熟知的網路電商外,尚有其他網路交易型態,不管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我發現大家似乎都沒有意識要辦理營業登記,或是因為網路上資訊太過龐雜,一下子說做生意就要登記、一下子說銷售額達8萬元才要登記,導致延誤了登記的時間點,現在檢舉案件又非常盛行,一不小心就會被消費者檢舉漏開發票或未辦理營登,後續被稽徵機關補稅處罰的情形相當常見,本案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507號判決」內容為例,為各位介紹,當面臨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後續被稽徵機關補稅處罰時,可能可以注意及主張的重點,相當實用【篇幅關係,共分成上、中、下等共三篇】

三、銷項擇一從重處罰的計算vs現行法下的結果

    我們一邊對照【附圖1~2】的數字,就原告同時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一項第一款「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一項前段「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依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

茲套用本案數字後整理如下(以下計算依判決書時空背景法規為準):

Step1: 擇定處罰法源依據

參營業稅法第5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其法定罰鍰最高額為五倍(即4,024,286*5倍=20,121,430元)

參稅捐稽徵法第44條前段,處查明認定總額5%罰鍰,其法定罰鍰最高額為5%(即46,111,983*5%=2,305,599元,依該條二項最高1,000,000元計算)

【兩者取大擇定處罰法源依據-營業稅法第51條第一項第一款】

 

Step2: 按裁罰金額倍數參考表確定裁罰倍數

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稅籍登記或不再繼續營業,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五倍之罰鍰

(本案已於102.5.9補繳稅款、並於101.3.23補辦營業登記,故降低倍數為0.5倍罰鍰,即4,024,286*0.5倍=2,012,143元)

【依是否補辦稅籍登記或承諾不再營業且補繳稅款者為1倍或0.5倍】

 

 

Step3: 確定裁罰金額

參行政罰法第24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決定裁罰倍數後,尚需就各該規定的「罰鍰最低額取大」者(即本案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2,012,143元,再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計算1,000,000元,兩者取大確定最終罰鍰金額)

【依行政罰法不得低於各該規定最低額,以取大確定罰鍰金額】

    在這段計算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發見幾個應注意的小地方

本案原查得銷售額為新台幣(以下同)84,555,146元(含稅)、換算未稅銷售額為80,528,711元、稅額4,026,436元(尾差1元忽略之)

  1. 計算「漏稅額」時,則為4,024,286元,與原漏稅額4,026,436元間的差異2,150元,扣除的原因在於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的免罰標準,「一、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2. 計算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一項前段「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時,銷售額為46,111,983元,與查得銷售額80,528,711元間的差異34,416,728元,剔除的原因係「已逾核課期間」

    最後我們來試算看看,如果時空背景換成現在,或是該案於現在尚未確定,那麼結果會不會有所改變(以下僅列示結果,不再列示計算過程)

原案結果 (A)

現行法下計算結果 (B)

差異數 (C)=(B)-(A)

2,012,143元

2,012,143元

0

(註).以上就銷項「擇一從重」計算的結果列示,不包括補徵本稅部分

四、進項行為罰計算vs現行法下的結果

    同樣地,我們一邊對照【附圖1~2】的數字,就原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一項中段「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裁處行為罰

茲套用本案數字後整理如下(以下計算依判決書時空背景法規為準):

 

Step1: 依同業利潤標準設算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的認定總額

查得未稅銷售額80,528,711元,扣除已逾核課期間的銷售額34,416,728元,得出46,111,983元*同業利潤標準(4811-12、4871-12)成本率(1-23%)=推定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認定總額35,506,227元

 

Step2: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適用的裁罰比率計算漏進行為罰

推定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認定總額35,506,227元*5%=1,775,311元

依該條二項最高1,000,000元計算

在這段計算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發見幾個應注意的小地方

  1. 當原告無法提示已取得憑證的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常用同業利潤標準推計成本後,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進行處罰,對此法院似乎並不認為不妥
  2. 與上面相同的是,推計的基礎46,111,983元,與查得銷售額80,528,711元間的差異34,416,728元,剔除的原因係「已逾核課期間」

    最後我們來試算看看,如果時空背景換成現在,或是該案於現在尚未確定,那麼結果會不會有所改變(以下僅列示結果,不再列示計算過程)

原案結果 (A)

現行法下計算結果 (B)

差異數 (C)=(B)-(A)

1,000,000元

710,124元

289,876元

(註).除稅捐稽徵法第44條已修正法定罰鍰比率為「5%以下」外,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亦規定如違章情形屬「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亦得降低至2%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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