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第13頁】填寫注意事項(本稅-下)
2024-04-17
關鍵字: 112年度營所稅申報申報書登打注意事項營所稅申報作業要點
文/胡宗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榮譽會計師)
營利事業依我國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辦理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日前已公告發布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格式(包括修訂重點),惟考量申報書頁次繁多且涉及法規複雜,爰將本稅申報書及重要附表頁次,參考修訂重點、申報作業要點等內容及配合實務上中小企業填寫需求,整理成本文(篇幅關係,共分成本稅-上中下三篇及附表一篇),以供營利事業得快速進入狀況並掌握申報重點,避免後續的租稅風險。
第9頁
- 如本年度有符合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於年度中有轉讓過戶登記者,除「向營利事業取得相關轉讓過戶登記證明文件」外,請於☐中打勾,並依規定填報附表C4頁: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並務必勾選申報書p0附表C4頁,以利勾稽
- 檢視營利事業是否符合填寫須知二規定,無須填報本表者,請於☐中打勾(例外於辦理決算申報時尚未辦理上年度結算申報者,仍應填報本表)
- 投資人(股東)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適用之,如前述機構之國內分公司或辦事處者,非本表填報對象,則應注意填列本申報書封面「外國營利事業資料」(分公司)
- 獨資合夥組織者,關於本表之填報,請參照填寫須知三(一)~(六)之說明,請特別注意如涉及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者,應併同申報書p1相關欄位數字勾稽(毋庸填報附表C1-1~C1-2),另針對獨資合夥組織之客戶,且個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者,應另行填發「獨資合夥商號負責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112年度版)」,通知客戶應依該注意事項填載之營利所得,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自行增列,以免短漏報而致不必要之處罰
- 合夥組織者,請注意「#5應分配盈餘」、「#22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及「#16扣繳稅額」之填列方式(參照填寫須知三(四),尤其是除本業外,同時涉有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時(包括各合夥人與房地實際所有權人不同之情形)
*錯誤代號及檢核條件
1321:獨資及合夥組織細項第(5)欄應分配盈餘之合計數=第1頁之自行依法調整後(53)欄-申報書第7頁代號52A之㉚,若計算結果<0,則細項第(5)欄應分配盈餘之合計數應等於計算後金額或0
1324:新設立案件不符合申報書填寫須知二之規定,不可勾選「無須填報」欄項
1325:獨資組織者,細項第(1)欄投資人及第(2)欄統一編號應與基本資料01卡之負責人及統一編號相同
1330:第9頁【勾選】「☐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1)上櫃及興櫃之場外交易。(2)本年度始准興櫃,其興櫃前之股份、股權、股票轉讓。(3)未發行股票或股票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之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於年度中有轉讓過戶登記者」註記者,第C4頁轉讓通報表【應有資料】
1334:第9頁【未勾選】「☐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下略」註記者,第C4頁【應無資料】
1336:獨資、合夥組織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22欄)合計數應等於=第1頁第134欄
1337:獨資、合夥組織應分配盈餘減除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後之餘額(23欄)=現金股利(應分配盈餘)(5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22欄)
(註:取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530420號-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第11頁
- 項次1如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或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之本期稅後淨利,應於「本期稅後淨利(1~1或1~2)」或「其他空白欄項3~5」揭露調整申報(參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下方#421欄位填載),並請於實務可行(例如尚未關帳)時,補估列相應之所得稅費用及本期所得稅負債
*錯誤代號及檢核條件
1617:當【22-1】欄>0,【22-1】欄等於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之條文代號2331之E欄及第A30頁F欄
(註:取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530420號-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第13頁
- 營利事業以轉帳直撥退稅者,請取得印有帳號資料之存摺封面(內頁)或支票存款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畫面,作為申報上傳後附件檢送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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