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特別盈餘公積
又稱任意公積,係指公司於法定公積外,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決議,另提之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應視其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積存之目的如何而定,嗣後用途如有變更,自可依變更章程方法,或股東會決議變更之,但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者,則不得變更。我國公司法對於特別盈餘公積,設有明定規定。例如:一、作為資產折舊準備者,謂之折舊公積;或二、係填補損失者,謂之填補損失公積;或三、係平衡盈分派者,謂之分派平衡公積;或四、作為償還公司債所用者,謂之償還公司債公積;或五、作為改良、修繕、保險等之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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