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240條規定,盈餘轉增資應提股東會決議。且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七條規定,以股息轉作資本者,會計師應依據公司張程,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議案,就盈餘分派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查核。因此,應先開董事會討論盈餘分配案,並提交股東會同意。若需修章(股本增加)應一併在股東會辦理。再檢附股息紅利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盈餘分配表給會計師查核簽證,並送經濟部或委辦單位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後再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營業登記。若貴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或上市櫃公司應要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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