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由於購買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得列入營業稅扣抵或申請退稅,因此是以購入(未含營業稅)價入帳。
2.固定資產是提折舊,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而無形資產是提攤折,其標準為營業權為十年,著作權為十五年,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商譽最低為五年。
3.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額者,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九十八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因此,98年度以後之開辦會是當年度全數列為費用,不再分年攤提。
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1條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簡言之,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一定要列入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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