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按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同條文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據此,發起設立及發行新股(增資)均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因此,公司發起設立或增資發行新股時,發起人或股東以公司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如涉及以土地抵繳者,公司應先行踐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始得申請公司登記。至於土地抵繳股款金額(即土地價值)可洽詢公正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評定價格。故貴公司應先辦理土地鑑價,確定增資金額,再申請以土地抵繳股款,辦理產權過戶後再據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之後向銀行設定抵押取得融資後再辦理建築物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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