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要有法院判決勝訴之文件,否則,無法處理。
1、公司遭受詐騙且損失無法追回的情況下,得列報詐騙損失;然而,需要提示法院及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例如:
法院判決確定書
海關證明文件(如果被詐騙的貨品有經過海關)
2、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近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某營利事業列報其他損失9,387,071元,主張係遭員工偽造進貨數量以詐騙貨款,經公司盤點存貨短少而發現員工舞弊,就短少存貨申報為當年度詐騙損失,但因僅有警察機關報案紀錄及對該員工求償催告之存證信函,而未能提示詐欺罪之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證明文件,遭該局剔除該其他損失。針對營利事業發生詐騙損失,該局特別再次說明應提示證明文件之相關規定。
該局表示:公司職員詐騙貨物,該職員如經法院以詐欺罪判決徒刑確定有案,該項損失如無法追回,可提出法院判決確定書等證明文件,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列作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詐騙損失時,應於事前依規定取得相關之證明文件,避免查核時產生爭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解長海,電話:04-23051111轉7123)
3、另亦可洽詢國稅局營業稅服務區,了解其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