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是執行業務或薪資所得,執行業務為自負盈虧,國稅局常有爭議存在。
2、另是否有透過經紀公司,亦是爭議點。
3、若是公司自己找的,演員自負盈虧,那是執行業務,可簽合约,勞務簽收單,身份証影本等當憑証,用10%扣缴及申報扣繳憑單,扣繳稅款未達2千元,免扣繳。
4、爭議報導請參考:知名藝人、名嘴收入高,幾乎每年都被國稅局列為查稅對象,被要求補稅的案例也時有所聞,最常見的就是「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爭議,包括天后張惠妹、名模林志玲、主持人蔡康永等,都曾因此被要求補稅。
開設工作室 虛列成本費須補稅
此外,不少藝人開設工作室節稅,卻也常因虛列成本費用而須補稅,主持人吳宗憲的「傑克傳播」、「頡客隆」等公司,都曾抗稅敗訴。
藝人、名嘴的收入到底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稅捐機關與當事人認知常有落差,不少知名藝人因此被要求補稅,最有名的就是二○一○年的林志玲補稅案,她為此親自打抗稅官司,還現身財政部及行政法院說明,當時引起不小騷動,雖然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林志玲敗訴,應補稅六八四萬元,但也因此催生「林志玲條款」。
財政部賦稅署於二○一○年底特別增訂「林志玲條款」,在「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中,明訂「表演人」有十類,包括演員、歌手、模特兒、節目主持人、舞蹈表演人、相聲表演人、特技表演人、樂器表演人、魔術表演人及其他表演人,將模特兒等也列為「表演人」。
不過,賦稅署官員強調,藝人收入屬於「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仍須視藝人與經紀公司所簽訂的合約而定。
若以經紀公司名義簽約接案,再指派藝人演出,還是會被認定為「薪資所得」;若委託經紀公司為代理人洽談工作,再以藝人名義簽約,且由藝人負擔成本費用,就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藝人負盈虧 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除了所得性質認定爭議之外,還有不少藝人開設「個人工作室」、「傳播公司」等,因為成立公司可適用營所稅,目前營所稅最高稅率僅十七%,遠低於綜所稅最高稅率四十%,加上許多開銷可以報公司帳,節稅效果相當大。
只是部分藝人開設工作室後,作帳作得太離譜而被國稅局盯上,因虛列成本費用而被要求補稅的案例時有所聞。國稅局官員直言,這套手法稅捐機關都知道,現在對藝人工作室的支出審核非常嚴格,一一檢視列報費用是否與業務有關,報帳報得太離譜被發現,結果就是被剔除要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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