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正確來說,要在每年年底估列應付薪資。公司的營所稅在5月31日前申,在申報前已知公司要發多少獎金,所以,建議在12月31日調整入帳,一來,公司當年度的損益會較正確。
2、另參見財政部的解釋令規定之認列年度,當年度或支付年度均可以,員工年終獎金應歸屬年期之認定︰查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款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之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財政部59/06/23台財稅第2472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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