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一、撫卹金部份
1、員工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4項規定)。由於這是發給”遺族”的免稅所得,此項撫卹金得不視為往生員工之遺產,免課遺產稅。
2、員工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所得稅法第4條第4項規定)
退職所得計算如下︰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5 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75,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 元乘
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5 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喪葬費補助部份:
1、免視為往生員工所得
2、但要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090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民國104年喪葬費遺產稅扣除額為123萬元。
三、公司之費用列支
1、撫卹金:列為薪資費用或退職金(因為有申報退職所得)
2、喪葬費:因職務而死亡之補助,列為其他費用。非因職務而死亡之補助,列為職工福利(財政部680810台財稅第35544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規定處理撫卹金事宜。喪葬補助請依下列函令處理:
財政部790626台財稅第790119142號函
職工眷屬喪葬補助費應稅
主旨: 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員工支領喪葬補助費,應視其屬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由給付單位分別辦理扣繳或列單申報。
說明: 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俱屬薪資所得,故由其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應由給付單位給付時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及列單申報。
三、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之眷屬喪葬補助費,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編者註:現行第10類之其他所得)規定之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給付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再由受領人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額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繳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