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且依同法356條之5規定,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因此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非以現金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發行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故公司章程若有明訂非以現金出資股東所取得之股權轉讓限制,就應依章程規定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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