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
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
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
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
、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
事實之護照影本代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