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查核準則對各項費用有定義,請參考84條及103條規定,如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84
2、雜項購置一般為未達耐用二年,金額8萬以下的設備,如手機,電腦,辦公設備等,可直接認列費用。比較類似資產的定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