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根據財政部所發的新聞稿可知滯報金為對不履行或未準時履行租稅申報義務所加徵之金錢給付,為稅捐附帶給付之一種。滯報金制度旨在確保納稅義務人準時提出申報,俾使稽徵機關得以及時核定及徵收。而滯納金則為促使納稅義務人於稅法所定或繳納通知書所載日期繳稅,對逾期繳納稅款所為之加徵。其主要功能,在於實現已屆清償期之稅捐,並促使納稅義務人準時繳納稅捐之不具處罰性施壓手段。其次要目的,亦有對逾期稅捐附加遲延利息之作用。換言之,滯報金為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報,而於限期內補報者,予以加徵之金錢給付。而滯納金為已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惟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予以加徵之金錢給付,二者之間具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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