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7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因此如果所購買的電腦周邊設備及耗材金額未達八萬以上,實務上會以雜項購置、雜費或文具費(碳粉、墨水等)來列支費用。另外根據同法78條之規定,凡是具有廣告性質之支出都可認列廣告費,惟除須取得合法憑據外,亦須提供相關廣告文宣影本、DM及目錄以供查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