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獨資合夥不具有法人格,無法單獨以行號的名義對外訂約興訟,且股東對於行號須負連帶無限責任。相反地,公司組織具有法人格,在法律上視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得以單獨訂約興訟,若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僅針對出資額的部分付有限責任。在稅法上,如果商號組織符合營業稅法13條所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得適用較低之營業稅率,且依法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所得稅方面,在104年前,獨資合夥商號不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是將其按營所稅規定計算出之課稅所得額計入股東之當年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但自104年開始,獨資合夥商號需繳納半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公司組織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針對當年度的稅後盈餘可選擇是否分配給股東,如果沒有全額分配需另加徵10%之保留盈餘稅。對於高所得之個人來說,如果成立商號組織,當年度稅務負擔可能會比較重,因為商號無法將盈餘保留不分配,必須於當年度全數計入股東名下,如果股東本身就是高所得族群,所適用的稅率會比較高。相反地,若為公司組織,高所得之股東可藉由暫緩分配盈餘的方式,"暫時"免繳股利所得,雖然針對未分配的部分需加徵10%的保留盈餘稅,但仍較動輒40%或45%的個人綜所稅來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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