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如未以人工與機器製造或加工製成產品,而已買進之商品做為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得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5/07/18台財稅第7557067號函釋);惟所列報之加工費,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能比照製造業提出產品規格的詳細說明,證明與業務有關。
加工費應列為銷貨成本,會計處理可先以「加工費」或「進貨費用」入賬,再借記存貨(加工後成品名稱),貸記存貨(轉出原進貨商品)及加工費(或進貨費用),俾整筆交易事項得以勾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買賣業一般而言,就是單純的商品買進與商品賣出,應該沒有特別需要委外加工的需求,如果因為接獲特殊客製化商品需要特別加工,必須提示相關訂單資料或者運費等合法支付憑證,才可以認列委外加工費用,否則都會被剔除費用,要求補稅。因此貴公司每年所支付加工費金額不大,基於重要性原則,可以列入營業費用之「其他費用」(注意摘要不要有加工字樣),不要另設「加工費」科目入帳。若該加工費可以明確歸屬某產品成本,則可以查核準則第37條規定,於支付加工費時以存貨科目入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