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有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申請營業、變更登記之事項不實情形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
2.又如經營未登記營業項目有未開立統一發票者,除追繳稅款(含營業稅及營所稅)外,尚有所漏營業稅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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