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提供房屋與他人做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税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上述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倘房屋係無償借與非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做住家使用,應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且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否則仍應設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房屋無償借給他人居住,並未收取任何租金或其他和租金性質相同的代價(例如免除債務),如要免除設算租賃所得,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公證人公證,否則會被課租賃所得。
2.如提供他人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即使雙方訂定無償借用契約且至公證人事務所公證,也會被課租賃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