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目前主管機關對特別股轉換權有如下之限制:特別股至少應於發行滿三年後始能轉換為普通股,且需一次全數轉換為普通股,換股需明訂為1:1;又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公司法第158條)且公司己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己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公司法第159條)
2.ECB比較有彈性,但受公司法第247條規定限制,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此餘額二分之一)ECB轉換算為普通股時,係依當時之約定轉換價格(可能隨公司增資或發放股利或普通股市價波動而調整)與ECB面值計算,即可轉換股數 = 可轉債票面金額 / 轉換價格,資人可以提出轉換為普通股的期間,一般而言,發行期間除了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得提出轉換申請外,通常為發行後三個月~到期日前十日之間都可以提出轉換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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