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一旦執行送出的步驟,即無法辦理更正,故已上傳之電子發票,依下列情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未超過申報期限者如發現有開立錯誤情形,可由賣方營業人執行作廢電子發票功能或通知買方營業人逕予退回該發票。已超過申報期限者,則由賣方營業人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專案作廢,並上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上傳時需註明專案作廢文號。
2.若賣方統編有誤,且證明聯紙本無法收回時,請上傳正確資料至平台,針對不符的部份報備予相關單位。(國稅局、財政資訊中心、財政部印刷廠)
3.B2B 交換發票(折讓單)資料無法註銷,B2B 存證發票(折讓單)資料可透過平台「存放發票訊息註銷作業-B2B > 註銷作業」功能註銷非當日發票(折讓單)資料 。作廢折讓證明單須由買方上傳,賣方無法作廢折讓單。
4.要更改其他電子發票的資訊,請洽加值服務中心或國稅局電子發票客服專線0800-521-988。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