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 ,該日應加倍給薪,且另應給予勞工補休。(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0條)
3.雇主如遇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或特別休假,均應使勞工休假。雇主於休假 日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該日出勤8小時內不計入每月加班46小時範圍,(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8條、第39條)
4.貴公司員工排在假日上班,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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