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項目在公司法上稱為所營事業,是章程所必要記載事項,也公司登記事項之一,如有變更(需修改章程)應於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逾期公司負責人將被罰鍰處分。而實務上公司設立時,所營事業會訂很多,而且通常會加一項代碼ZZ999999除許可業務以外均可經營之項目,因此應無超過而未登記之問題。
2.反而是國稅局在營業登記時,營業項目在公司(或商業)登記事項表中沒有明定者,不能以ZZ999999涵蓋之,會要求先辦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才同意辦理營業(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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