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新企業會計準則20號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通常分類為融資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資產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有權選擇購買該租賃資產,且能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資產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致使在租賃開始日,即可合理確定此選擇權將被行使。
3.租賃期間涵蓋租賃資產經濟年限之主要部分。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該租賃資產幾乎所有之公允價值。
5.該租賃資產因具相當之特殊性,以致於僅有承租人無須重大修改即可使用。
舊的財務會計準則規定如下: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
新舊準則主要差異主要在第3及4點,請公司自行評估租賃期間及最低租金給付現值。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