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講演鐘點費: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規定的講演鐘點費收入,可免納所得稅(併稿費等一年18萬以下免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萬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超過18萬部分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2、授課鐘點費-薪資所得: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的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師身分者為限。
3、演鐘點費帳列勞務費,授課鐘點費帳列薪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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