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2.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3.A公司既然105年已銷售勞務給B公司並開立發票,即無所謂專案退稅之適用,B公司應依參考上述兩項規定辦理,至於B公司仍應給付款項於A公司,如未支付屬應收帳款催收問題,與營業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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