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A:哪些所得要繳補充保險費
1.民眾方面:
除獎金及兼職所得外,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以上,而未超過1,000萬元部分,均應扣繳補充保險費:
(1)由所屬投保單位發給,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2)非所屬投保單位發給的兼職所得達一定金額時(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
(3)沒納入投保金額的執行業務收入。
(4)持有股票受分配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5)利息所得。
(6)租金收入。
2.雇主方面:
每個月發放的薪水總數,超過其僱用的所有員工,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累加以後的總數 時,就其所超過的部分,亦應計繳補充保險費。
B:補充保險費應該如何扣繳?
1.民眾方面:
為了簡政便民,補充保險費係由給付單位在給付民眾應計收補充保險費的6項所得時,依照規定的費率(1.91)及上下限的範圍(2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予以扣取,並於次月底前交付健保署。
但股利所得因可扣抵稅額變動或僅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不足扣取股票股利之補充保險費者,得由扣費義務人彙報健保署,由健保署直接向保險對象補收。
2.雇主方面:
每月應繳補充保險費,應依規定費率併同其員工一般健保費,按月向健保署繳納。
以上若有不清楚,可以至健保局網站查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