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應付之股息,因股東逾五年未領取致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依經濟部93.3.23.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函釋,其性質非屬公司法第241條所規範之「受領贈與之所得」,就會計而言,應屬企業之「其他收入」,不宜轉列「資本公積」。但可根據財政部75.10.15台財稅第7525677號函釋,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整減列該項其他收入,免計入所得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102條之1相關規定,填具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股息依民法126條之消滅時效為5年,然須依下列各法規定入帳: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商快法第1條第1項)
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商會法42條第2項)
資本公積,指公司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8條第1項)
故應依商會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列為其他收入,報稅時再予以帳外減列(亦即報稅時此筆收入不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