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是否能先確認國外預收貨款為何都沒沖銷,是漏沖銷、還是沒出貨或其他原因像是科目分類錯誤?這點可能要先了解。如果確實沒有出貨給國外、當時也有收到款項、也沒將貨款還給對方、對方也沒催討,應是可以轉列至其他收入,由於沒有申報營業稅,所以不用在營業收入調節表做表達。
逾二年的應收帳款,要以呆帳費用來認列。
請參考以下的相關法條:
依100年1月26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應付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依民法第125條至12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有2年、5年短期時效及15年一般時效期間之差別,請注意其請求權可行使之時效,倘有於時效消滅年度仍未給付之應付債務,應列其他收入。
按財政部於99年4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646060號令頒「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依該令釋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認定呆帳損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國外預收貨款為何掛了十年未沖,真的沒出貨?應查原因,再與會計師做全盤了解,看看是否轉列其他收入。
2、應收帳款逾二年也奇怪,沒收款,是對方公司倒了,那要走呆帳程序,依查核準則的呆帳費用去認列。
3、是公司資缺口,所造成的?建議應找會計師,詳加評估,方能有好的方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