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美滿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進口貨物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報關。不依規定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滯報日數每日徵收滯報費新台幣十八元,上述滯報費徵滿三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2.須檢附文件如下~貨物進口報關除應填報進口報單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前三項為必要文件:
1、發票或商業發票二份(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進口貨物僅須一份)。該發票應詳細載明收貨人名稱、地址、貨物名稱、牌名、數量、品質、規格、型式、號碼、單價、運費、保險費、其他各項應加計費用及輸出口岸減免之稅款等。
2、裝箱單一份: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貨物免附。
3、提貨單(D/O)或空運提單(AWB)影本:海關為個案查案需要得要求提供。
4、委託書一份:委託報關行報關者,須逐案檢附。但已辦常年委任者,得每年檢附委任書一次。
5、型錄、說明書或圖樣:海關審查如有需要,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
6、產地證明書:海關視實際需要,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
7、輸入許可證: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規定免證者,可免附。
8、進口汽車應加附進口汽車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
9、其他依有關規定應檢附者:如商品檢驗合格證、農藥許可證…等。
~~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