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美滿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商業會計法第14條規定: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法第 17 條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發生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商業會計法第 17 條 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為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會計憑證編製 商業會計法第18條之規定~~原則: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例外:得以原始憑證做為記帳憑證(不另行編製記帳憑證) ①會計事務較簡 ②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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