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宗臺
榮譽會計師
A:楊 先生/小姐您好
相關回覆如下
(1)房屋拆除改建後,在使用執照沒有核發前,或者在核發當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按拆除改建前房屋 各層實際值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2)在房屋拆除改建完成,已經核發使用執照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不論核發使用執照到出售土地期間的長短,按新建房屋各層各戶,實際使用情形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優惠稅率及一般稅率。但土地出售時,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建物所有權人,如果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的,就有按一般稅率核課。(財政部74.2.5.臺財稅第11501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