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秉桓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這個問題應該視負責人之太太是否為公司員公及保單的性質兩個角度去思考,另外還要考量受益人是公司還是被保險人或第三人。現在最常見到的是以公司為要保人及受益人,負責人或其親屬為被保險人之投資型保險,若為這種狀況,因公司最終會有收入,可以考慮將平時的保費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取得保險收入時,再一併沖轉,以避免跨期帳及與業務無關保費支出之問題。另外你可以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保險費)之規定:「 一、保險之標的,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
經契約訂定應由本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二、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三、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四、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
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五、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
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
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
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
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
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六、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
外保險業投保者,除下列跨國提供服務投保之保險費,經取得該保
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可核實認定外,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
、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有關資料,逐案報經保險
法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核實認定。
(一)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
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
(二)國際轉運貨物保險。
七、保險費之原始憑證,除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依前款之規定者外,為
保險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其屬團體人壽保
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之保險費收據者,除應書有保險
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以上資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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