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目前為34,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故負責人雖然薪資低於34,800元,仍需依34,800元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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