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問題1:建議要打公司統編,比較不容易被國稅局剔除;問題2:要看您租約的用途為何?如果像是給員工住宿、當倉庫之類,跟公司營運有關的,這樣有用公司名義跟私人住宅的房東簽約,就可以當作公司的費用;問題3:一般來說是這樣,但還是要看這筆費用是否跟公司營運確實有關,費用的類型是什麼,如果是餐費之類的,就容易被國稅局認定是私人使用。
以上,供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問題1:目前只要有租約及水電費收據即可,問題2:租約如果出租人是個人,公司須扣繳通報房東個人所得(租金如果2萬元以上(含),個人需額外負擔補充保險費,房東可能會要求轉嫁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予公司),如果房東是公司則須取得統一發票,申報營所稅才可以認列,問題3:只要有打統編可認列為公司費用,但是如果國稅局查核認定未於該地點營業,則基於實質課稅原則將不予認列,也就是登打統編是公司認列費用的基本要求,下面新聞稿供您作為問題1的參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承租辦公室支付的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如果公用事業所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出租人,該進項憑證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繳納公用事業費用時,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者,應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憑證,亦即應取具公用事業開立載明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考量營業人需時日完成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故營業人承租房屋繳納公用事業費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者,如符合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即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取具買受人為承租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