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另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營業稅申報截止日為次期(月)15日,逾次期(月)15日申報案件即為逾期,惟實務上常有營業人次期(月)16日申報,因僅逾1日,尚無滯怠報金產生。因此建議貴企業仍依上述規定期限內辦理營業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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