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瑜
榮譽會計師
A:員工認股選擇權是指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程序與員工締結契約,員工因此取得「於一定期間內,得以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公司股份」之權利。締結契約後公司應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不得轉讓於他人,員工或其繼承人需依此憑證行使權利。公司依法發行,得以認購股份之權利證書,其持有人得於該約定的條件,於一定的有效期間內,以特定的價格向發行公司請求認購特定數量之股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其股票來源得以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股票支應。
2.至於約定價格如何訂定,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由公司自行決定,惟不得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3.公司章程必須作相對應的修訂(董事會通過管理辦法,於股東會修改章程及上述管理辦法).
4.列帳:平時借薪資支出,貸員工認股權;認股時,借員工認股權,貸股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