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瑜
榮譽會計師
A:按公司法第二二二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又同法第二二一條規定: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是以,監察人之職務自不得由董事代理。請留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既然已擔任董事,就不可以再當監察人。但公司員工若被選任為監察人,就不可以在公司任職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但一般企業,監察人常是掛名,且又在公司領薪水作為公司員工,其實與法令不合,請注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