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屬於資本利得,依公司法第235條規定:「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因此,老闆及經理沒有支薪,如能於公司章程訂明於盈餘分派前,先按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董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較為合理合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