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這種情形還是會有罰則,可以參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的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發票卻不開立,反而開立二聯式發票,等於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建議還是要按交易事實,開立三聯式發票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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