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新加坡與我有租稅協定,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或其相關股份、債權或權利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無實際關聯者,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所得稅協定規定之上限稅率扣取稅款,不併
計該所得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之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課徵所得稅。 依財政部公告之我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一覽表新加坡之權利金扣繳率為15,貴公司可參考上述規定並向當地國稅局所轄單位辦理ㄤ關文件申報扣繳事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