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舉辦國內外員工旅遊,其支付之費用應否歸課員工之所得,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可分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及「以現金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兩種情形,該局分述如左:
一、營利事業舉辦之旅遊屬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則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則又可分為兩部分:
(一)對於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之營利事業,其支付之款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又若支付款項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對於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其支付之旅遊費用,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依上述規定,若屬公司需依員工薪資所得扣繳通報部分,公司應按當月投保金額與當月實際支付金額(通報薪資所得金額)差額乘以1.91計算公司應繳納補充健保費金額。
公司發給所有員工定額獎金,若員工係領取現金,自行利用且無需憑單據核銷者,則公司必須將其列入全年獎金之累計基礎,當全年累計之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時,則應予扣取補充保險費,惟若由公司付給旅行社,則該筆給付屬實物給付,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