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商業會計法34條規定: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貴公司銷貨折讓退回單開立日期為7月25日,惟帳上立帳日為8月10日,並無違法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另營業稅申報,該銷貨折讓退回單應於8月15日(每月一期)或9月15日(每兩月一期)前申報。在營業稅申報時程上亦無不妥。貴公司可能取得買方開立之銷貨折讓單(買方7/25開立,貴企業8/10收到)已超過7月底關帳(若貴公司月結,且不可往前更正帳務),只能在8/10收到該銷貨折讓單後據以入帳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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