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因此貴公司若取得未載明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依法不可提出扣抵。另依財政部73/11/20台財稅第63234號函規定: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所取得之收銀機專用統一發票,如原開立發票商號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嗣後經買受人要求,已予補填並加蓋印章者,稽徵機關查帳時可准予認定。故建議不提出扣抵銷項稅額,但營所稅可以入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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