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為推廣公司產品的目的,在臉書辦理抽獎活動,如果是從外面購買商品當獎品,也有取得發票,這種情形在稅務上是可以廣告費入帳;另一種情形,如果是以自己的產品當作抽獎的獎品,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字第7523583號函)
2、司行號舉辦抽獎活動,中獎者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是否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該如何辦理扣繳才不會造成短扣呢? 國稅局說明如下︰一、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例如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活動、電話問答猜謎、商品廣告附空盒郵寄抽獎…等。2、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或晚會、尾牙活動摸彩…等。3、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4、政府舉辦之獎券或統一發票的中獎獎金。二、辦理扣繳的規定︰1、獲(中)獎人為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金額扣取10%。2、獲(中)獎人為非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20%。3、個人取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均不得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4、以實物如電視、照相機等做為中獎獎品,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辦理扣繳:(1)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給付獲(中)獎人時,給獎單位扣繳義務人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2)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4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申請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請洽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