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代銷商係依照委託人所定之條件代銷商品,商品之所有權仍屬委託人所有,承銷商的用詞通常用在證券發行時,發性公司與承銷商訂契約由其承銷股票,在一般商品市場應該常用代理商(通常有地區授權約定)及經銷商(通常為批發商性質),均向商品製造商進貨,商品之所有權移轉至代理商或經銷商。
2.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應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或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會計分錄建議借記銀行存款/現金+貸記代收款+銷項稅額。
3.年度結算時,可以在營業收入調節表下,將代銷所開立的發票金額扣除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